(2016)苏0381执3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何继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继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3331号被执行人:何继强,又名何阳,男,1991年2月4日生,汉族,新沂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新沂市北沟街道神山村七组(户籍地新沂市。本院在执行何继强罚金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有银行存款;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未发现有车辆登记;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房产登记。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继强于2015年11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2015)新刑初字第00495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无法实际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科学执行员 孙先胜执行员 张 颖二〇���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炜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