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23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麻春枝与被执行人包头市银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赵百伟、牛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春枝,包头市银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赵百伟,牛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23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麻春枝,女,1954年4月23日出生,回族,包头市文化局文物商店退休职工,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包头市银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法定代表人赵百伟,董事长。被执行人赵百伟,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包头市银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牛冬梅,女,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包头市银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员,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昆民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麻春枝与被执行人包头市银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赵百伟、牛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包头市银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赵百伟、牛冬梅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包头市银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赵百伟、牛冬梅价值150万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蒙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唐文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晋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