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民终8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鄱阳县谢家滩镇余畈村民委员会慕峰村小组、彭继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鄱阳县谢家滩镇余畈村民委员会慕峰村小组,彭继皇,彭福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民终8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鄱阳县谢家滩镇余畈村民委员会慕峰村小组。村小组组长彭正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继皇,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福新,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锋,江西鄱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鄱阳县谢家滩镇余畈村民委员会慕峰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彭继皇、彭福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鄱阳县人民法院(2015)鄱民二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鄱阳县人民法院(2015)鄱民二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鄱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鄱阳县谢家滩镇余畈村民委员会慕峰村小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7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程 锐审判员 涂巍林审判员 王 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业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