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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5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那某与长春市二道区辉腾物流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某,长春市二道区辉腾物流园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870号原告:那某,男,住辽宁省灯塔市。被告:长春市二道区辉腾物流园,经营者:孙刚,住所:二道区长吉北线3公里处。那某与长春市二道区辉腾物流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原告那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那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计1175元,由那某承担。审 判 长  范思峰人民陪审员  曹静波人民陪审员  牛振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世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