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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执3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泗洪县康复医院与许尔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泗洪县康复医院,许尔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3981号申请执行人泗洪县康复医院,组织机构代码证51051283-1。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烈士陵园东门。法定代表人张成华,该医院董事长。被执行人许尔北,男,1970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申请执行人泗洪县康复医院与被执行人许尔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泗洪县康复医院已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系重复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泗洪县康复医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翟良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