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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70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谭祥添与卢伟洪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祥添,卢伟洪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初7065号原告:谭祥添,男,1960年4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卢伟洪,男,1974年9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谭祥添与被告卢伟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入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祥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伟洪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祥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卢伟洪支付谭祥添管道安装费18800元。诉讼中变更标的额为148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2-3月,谭祥添承包卢伟洪管道安装工程,并依约完成,但卢伟洪仅付4000元,至今尚欠费用14800元。被告卢伟洪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3月,谭祥添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卢伟洪管道安装工程,价款18800元。谭祥添依约完成工程,并经卢伟洪验收合格。2015年3月20日卢伟洪出具欠条承诺付款,但其后仅付4000元,至今尚欠14800元。本院认为,谭祥添为卢伟洪做管道安装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卢伟洪出具欠条却未付款,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谭祥添要求卢伟洪支付价款148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卢伟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伟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祥添支付管道安装费14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元,由被告卢伟洪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执行中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豫波代理审判员  黎 妙代理审判员  陈玉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少颜黄小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