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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执1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洪雅县供电分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美莱雅陶瓷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洪雅县供电分公司,四川美莱雅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执123-2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洪雅县供电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强。被执行人四川美莱雅陶瓷有限公司。代表人张仁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4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2日受理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洪雅县供电分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美莱雅陶瓷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于同年10月24日以(2016)川14执12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因本院系轮侯查封,无处置权,且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于同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4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洪雅县供电分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美莱雅陶瓷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江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