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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9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周命全与威信县新洋煤矿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命全,威信县新洋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9执591号申请人周命全。被执行人威信县新洋煤矿。关于申请人周命全申请执行威信县新洋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是252000.00元,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2540元,执行费3680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威信县新洋煤矿已经被政府关闭,目前关闭补偿款尚未到位,查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信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9民初11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天军审 判 员  熊启钧代理审判员  余发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明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