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82财保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孙金柱与刘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金柱,刘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781号申请人孙金柱,男,汉族,1961年11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城区。被申请人刘鹏,男,汉族,1982年4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辛寨镇。申请人孙金柱与被申请人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鹏的银行存款58000元二、查封(冻结)申请人孙金柱提供的担保账户存款1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东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栗红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