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财保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孙金柱与刘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金柱,刘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781号申请人孙金柱,男,汉族,1961年11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城区。被申请人刘鹏,男,汉族,1982年4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辛寨镇。申请人孙金柱与被申请人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鹏的银行存款58000元二、查封(冻结)申请人孙金柱提供的担保账户存款1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东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栗红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