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连才诉被告苑凤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才,苑凤玲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1499号原告王连才,男,192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苑凤玲,女,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案在审理原告王连才诉被告苑凤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连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沙庆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文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