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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连才诉被告苑凤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才,苑凤玲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1499号原告王连才,男,192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苑凤玲,女,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案在审理原告王连才诉被告苑凤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连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沙庆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文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