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4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瀚鹏龙(上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瀚鹏龙(上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4453号原告: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9953560-3)。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工业园区金达路***号。法定代表人:罗玉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正付,浙江之星律师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文彬,浙江之星律师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瀚鹏龙(上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2677805812Q)。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黎安路****号*幢*座。法定代表人:阳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瀚鹏龙(上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 鹏人民陪审员 方 宏人民陪审员 曹伟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罗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