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徐慧玲、徐旭东等与湖南维智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森野旅业发展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慧玲,徐旭东,徐东奇,湖南维智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森野旅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075号申请执行人徐慧玲申请执行人徐旭东申请执行人徐东奇被执行人湖南维智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超,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森野旅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勃,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慧玲、徐旭东、徐东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维智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森野旅业发展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长中民三初字第0017号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已在本院以(2016)湘0105执986号执行案件立案,本案系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05执10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云审 判 员 邓 平审 判 员 何祥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