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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执1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康虎与童守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虎,童守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1358号申请执行人:康虎,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童守付,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康虎与童守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421民初26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童守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童守付所有的皖D×××××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