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25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田冠辉与黄东强、河源市鸿兴挖机配件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冠辉,黄东强,河源市鸿兴挖机配件行,河源市金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5民初567号原告田冠辉,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委托代理人赖锦、陈海美,广东新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东强,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龙川县。被告河源市鸿兴挖机配件行,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明源锦江花园商铺2栋127号。负责人蓝冲增,该配件行经营者。被告河源市金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源县漳溪乡上蓝村。法定代表人邱永平。委托代理人陈文峰,广东东江勤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洪涛,该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冠辉诉被告黄东强、河源市鸿兴挖机配件行、河源市金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另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冠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91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田冠辉负担。审 判 长 田伟恩人民陪审员 游渡江人民陪审员 梁秀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叶成才书 记 员 邹移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