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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6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守先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守先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6490号罪犯王守先,男,汉族,1975年5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大姚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09)楚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守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被告人郑某等四人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70000元(已赔偿人民币17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守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09)云高刑终字第13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0年1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察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王守先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守先系主犯、十年以上暴力犯,现刑罚执行已达六年零十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2次,2014年4月15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34年2月14日止。罪犯王守先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5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严管级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有一定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守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守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33年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罗琼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