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执86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王闯、东莞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闯,东莞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86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闯,男,汉族,1982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东莞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蔡边村北坑区188号,组织机构代码为56262192-5。法定代表人:陈锡年。委托代理人:陈广兵,广东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小玲,广东诺为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申请执行人王闯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2民初8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位于施工现场的平台安全门共84层(每层两个门,每个门两扇),由被执行人东莞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按照500元一层为标准缴纳保证金到法院代管、被执行人东莞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8月31日前将平台安全门拆除及移交给申请执行人王闯,被执行人东莞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可申请退回保证金,否则该保证金归王闯所有;位于施工现场的外架悬挑槽钢、外架卸荷钢丝绳,由被执行人东莞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缴纳200,000元保证金到法院代管,被执行人东莞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8月31日前将外架悬挑槽钢、外架卸荷钢丝绳拆除及移交给申请执行人王闯,移交数量按照不低于监理公司审批通过的施工方案中的外架悬挑槽钢、外架卸荷钢丝绳数量90%向申请执行人王闯移交,被执行人东莞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可申请退回保证金,否则该保证金归王闯所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东莞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认为其已经履行了(2016)粤1972民初842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对执行通知书内容提出异议,并且已经立案,案号为(2016)粤1972执异186号。对于涉案的保证金242000元,需待该异议裁决结果出来本院才能进一步处理。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涉案的保证金242000元已经存入本院账户,现因双方对被执行人东莞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是否已经履行(2016)粤1972民初842号民事调解书存有争议,执行内容须等异议结果后才能处理,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异议结果支持申请执行人,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1972执86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惠坤审判员 唐远源审判员 熊俊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永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