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4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建斌李建斌、李洪海等与王永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斌李建斌,李洪海,王永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4民初561号原告:李建斌李建斌,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原告:李洪海,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古伟、钱龙超,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被告:王永刚,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纲,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斌、李洪海与被告王永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斌、李洪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李建波、李洪海承担。审 判 长 郑文肖人民陪审员 王欣平人民陪审员 郭艳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睿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