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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车新月与蒋胜利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车新月,蒋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财保54号申请人车新月,女,1951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申请人蒋胜利,男,1957年3月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开发区。申请人车新月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蒋胜利所有的苏G×××××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以诉前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蒋胜利所有的苏G×××××号小型轿车,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蒋胜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双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梓岳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苏0703财保54号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连云大队:关于申请人车新月与被申请人蒋胜利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2016)苏0703财保5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扣押的车辆现在贵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请协助以下事项:扣押被申请人蒋胜利所有的苏G×××××号小型轿车,期限为一年。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苏0703财保54号:关于申请人车新月与被申请人蒋胜利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2016)苏0703财保5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扣押的车辆现在贵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请协助以下事项:扣押被申请人蒋胜利所有的苏G×××××号小型轿车,期限为一年。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