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刑申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贾国发挪用公款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苏08刑申25号贾国发:你因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不服本院(2001)淮刑二抗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你申诉称,原审判决你挪用的24308元,是村里收入款,非拆迁安置款。另外的5万元虽是沈国祥拆迁安置款,但因其嫌少未领取,该款已转为村集体资金,你用该款作抵押贷款,只是完善贷款手续,并未支取挪用。本院认为,拆迁费发放表及淮城镇淮河入海道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均证实,你挪用的钱款是国家赔偿给运东村的拆迁专项安置资金系移民补偿款,不论该款是否准备发放村民或留村里集体使用,其性质仍为移民安置补偿款。你不仅将其中的5万元以自己名义私存,还用作抵押为自己从银行贷款,虽未支取,仍属挪用。原审考虑到你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及未造成严重后果,已对你减轻处罚,判决并无不当。你所提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现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