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执1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胡海琳与十堰市威超伦工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海琳,十堰市威超伦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1712号申请执行人胡海琳。被执行人十堰市威超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经济开发区方块村军久巷6号。法定代表人余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5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十堰市威超伦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十堰市威超伦工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胡海琳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0330元及执行费11603元,但被执行人十堰市威超伦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十堰市威超伦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1306332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十堰市威超伦工贸有限公司同等价值1306332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 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永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