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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民初2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谢某与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2432号原告:谢某,被告:赖某。原告谢某与被告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谢某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尤振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