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4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王磊与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24执272号申请执行人王磊,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昌图县。被执行人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址哈尔滨市。负责人于海永,男,汉族,现住汪清县。申请执行人王磊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王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号为(2016)吉2424执272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磊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王磊履行执行款15000.00元,申请执行费200.00元,申请执行人王磊放弃在本案中的其他权利,现被执行人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责任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磊同意结案。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潘庆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贾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