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民初58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彭某1与彭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1,彭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5859号原告:彭某1,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彭某2,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1与被告彭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1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彭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