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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民初58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彭某1与彭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1,彭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5859号原告:彭某1,女,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彭某2,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1与被告彭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1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彭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