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7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7执189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李某马某申请执行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陕0827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在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马某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冻结。申请人马某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准予撤销。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7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杜成虎审判员 李东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