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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67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XX走私武器、弹药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走私武器、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6747号罪犯XX,男,汉族,1975年10月26日生于云南省会泽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5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犯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朱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779号刑事判决,决定执行XX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刑期自2013年1月21日至2021年1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察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4日在云南省第四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构云南省第四监狱张云某2、李某1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李某2、崔某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XX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XX现刑罚执行已达三年零八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系首次减刑。在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评为2015年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罗琼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