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2执13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孙庆华与烟台金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工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庆华,烟台金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1394-1号申请人孙庆华。被执行人烟台金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牟劳人仲案字(2015)第535号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烟台金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2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展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