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9民初2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徐汉廷与文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汉廷,文成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2729号原告:徐汉廷,男,194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晨永,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成军,男,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原告徐汉廷与被告文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徐汉廷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汉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汉廷负担。审判员 王坤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志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