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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张翼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3刑初309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张翼,汉族,男,无业。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李沧检公刑速诉[2016]310号指控事实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张翼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在其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果园路7号果园路小区3号楼一单元301户的住处,分别容留王琪、王可彤吸食毒品2次共计4人次。该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卖毒品的嫌疑人韩乙四夫(已被判刑)。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被告人张翼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二个月以上四个月拘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张翼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翼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张翼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刁政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