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民辖终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河北盛安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六分公司,河北盛安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辖终4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号*号办公楼*******室。法定代表人:丁荣富,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盛安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樊志强,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六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盛安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6)冀1003民初36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第六分公司上诉称,依据本案双方当事人在《防火门采购合同》第14条的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将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上诉人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故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虽名为《防火门采购合同》,实为防火门分包合同,双方发生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属于专属管辖,双方在合同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无效。涉案工程位于廊坊市广阳区。综上,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薛月琴审判员 张洪明审判员 徐福禄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呼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