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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38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世萍与吴小楼、吴建正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萍,刘先娥,吴建正,吴小大,吴小楼,张艳红,刘茜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3829号原告李世萍,女,195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罗成毅,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先娥,女,194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吴建正,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吴小大,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吴小楼,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张艳红,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刘茜艳,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李世萍与被告刘先娥、吴建正、吴小大、吴小楼、张艳红、刘茜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世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习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