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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9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杨辉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辉,董世刚,谢改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9307号申请执行人杨辉,男,1986年7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董世刚,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谢改莲,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杨辉诉董世刚、谢改莲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谢改莲自行变卖其名下的房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对申请执行人杨辉的借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欣审判员 韩 玲审判员 王金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