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执9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杨辉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辉,董世刚,谢改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9307号申请执行人杨辉,男,1986年7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董世刚,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谢改莲,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杨辉诉董世刚、谢改莲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谢改莲自行变卖其名下的房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对申请执行人杨辉的借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欣审判员 韩 玲审判员 王金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