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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3执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周焕英申请崔尕豆民间借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焕英,崔尕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147-1号申请执行人:周焕英,女,汉族,生于1971年1月1日,农民,住永靖县。被执行人:崔尕豆,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13日,农民,住永靖县。本院在执行(2015)永靖民初字第1418号周焕英申请执行崔尕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崔尕豆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银行也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