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3执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周焕英申请崔尕豆民间借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焕英,崔尕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147-1号申请执行人:周焕英,女,汉族,生于1971年1月1日,农民,住永靖县。被执行人:崔尕豆,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13日,农民,住永靖县。本院在执行(2015)永靖民初字第1418号周焕英申请执行崔尕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崔尕豆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银行也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