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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2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梁万强与丛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万强,丛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2民初1152号原告:梁万强。委托代理人:吴军。委托代理人:吴艳霞。被告:丛晓东。原告梁万强与被告丛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梁万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丛晓东偿还原告借款47,200.00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30日被告丛晓东从原告梁万强处借款47,2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下周给付借款7,200.00元,剩余欠款2015年7月至8月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借款未果。为此,原告诉讼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丛晓东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丛晓东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丛晓东准确送达地址,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万强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0元,不予收取,退回原告梁万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朝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