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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3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蔡荣平、周美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荣平,周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3470号申请执行人蔡荣平,男,汉族,1970年6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周美丽,女,汉族,1984年12月22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申请执行人蔡荣平与被执行人周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3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蔡荣平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455.54元、执行费为人民币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核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347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文正文)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郜文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