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03民初5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林法与胡启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法,胡启銮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5068号原告:陈林法,居民。被告:胡启銮,居民。原告陈林法与被告胡启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报告原、被告已经当地地方组织协调解决所有争议,双方之间已无纠纷。本院遂通知原告来院办理结案手续,并注明原告如不按指定时间来院办理结案手续,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收到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到本院办理结案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林法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陈林法负担。审判员  周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