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民初5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林法与胡启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法,胡启銮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5068号原告:陈林法,居民。被告:胡启銮,居民。原告陈林法与被告胡启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报告原、被告已经当地地方组织协调解决所有争议,双方之间已无纠纷。本院遂通知原告来院办理结案手续,并注明原告如不按指定时间来院办理结案手续,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收到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到本院办理结案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林法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陈林法负担。审判员 周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