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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83执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城支行与黄淑明、邓庆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城支行,黄淑明,邓庆乐,高要市金利鞍柏丽五金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83执94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城支行。被执行人:黄淑明,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被执行人:邓庆乐,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被执行人:高要市金利鞍柏丽五金厂。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高要市金利鞍柏丽五金厂,邓庆乐,黄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1283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要市金利鞍柏丽五金厂,邓庆乐,黄淑明逾期无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城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城支行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要市金利鞍柏丽五金厂,邓庆乐,黄淑明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财产合共人民币5982701.8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该清单或通知属本裁定书组成部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两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义雄审判员  麦智周审判员  赵伟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伍振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