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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40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章永伟与陈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永伟,陈浦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民初4014号原告:章永伟,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树荣,福建六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浦生,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章永伟与被告陈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永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树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浦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章永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陈浦生偿还章永伟借款本金440000元和利息260000元,合计700000元。事实和理由:章永伟与陈浦生系朋友关系。2011年12月,陈浦生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章永伟借款1500000元。章永伟于2011年12月20日、2011年12月22日分别转账1000000元、500000元至陈浦生指定的李秀气账户。借款后,陈浦生陆续归还章永伟部分借款本金。2013年4月17日,经结算,陈浦生尚欠章永伟借款本金440000元,并由陈浦生向章永伟出具借据一张。借据约定借款利息为每月8800元(即借款月利率为2%)。2014年12月23日,福建聚瑞律师事务所接受陈浦生委托,就双方民事借贷事宜向章永伟发出律师确认函,确认截止2014年11月12日,陈浦生尚欠章永伟700000元。章永伟经多次向陈浦生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陈浦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章永伟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陈浦生尚欠章永伟借款本金440000元和借款利息260000元,有借据和律师确认函为据,事实清楚,予以认定。经章永伟催讨,陈浦生未及时偿还借款,显属违约,应限期偿还。章永伟要求陈浦生偿还借款本金440000元和借款利息26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予以支持。陈浦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陈浦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章永伟借款本金440000元和借款利息260000元,合计700000元。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陈浦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三  凤人民陪审员 陈  丽  妹人民陪审员 李    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珺滢(代)附: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判决书履行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缴交帐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