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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执字第0008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应大裕与被执行人锦州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大裕,锦州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古执字第00087-7号申请执行人应大裕,男,1948年3月20日出生,现住浙江省慈溪市胜由镇。委托代理人孙智强,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锦州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牛崑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放,该公司副经理。申请执行人应大裕与被执行人锦州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锦民一终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于2016年10月21日将被执行人锦州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宜。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锦民一终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孙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