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1民初2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卢丙海与卫辉市柳庄乡柳庄村委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丙海,卫辉市柳庄乡柳庄村委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拟稿人签发人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2245号原告卢丙海,男,汉族,52岁,住卫辉市。被告卫辉市柳庄乡柳庄村委代表人周保军,该村委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丙海诉被告卫辉市柳庄乡柳庄村委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丙海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仲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利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