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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偃民八初字第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位全州诉被告位世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偃民八初字第90号之一原告:位(魏)全州,男,1958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岳滩镇佛滩头村兴隆大街37号。身份证号:410321195807190018。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俊升,男,偃师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位(魏)世强,男,1975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岳滩镇佛滩头村第四村民组。身份证号:410321197509160071。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书魁,男,河南法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位全州诉被告位世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位全州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位全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位全州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位全州负担。审 判 长  王爱武审 判 员  焦会玲人民陪审员  褚静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冰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