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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7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方业树与蔡善春、彭如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业树,蔡善春,彭如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7577号申请人:方业树,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被申请人:蔡善春,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区。被申请人:彭如翠,女,1970年11月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区。申请人方业树与被申请人蔡善春、彭如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方业树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蔡善春、彭如翠银行存款199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方业树以其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房地权证:合瑶字第××)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方业树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蔡善春、彭如翠银行存款199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二、查封申请人方业树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房地权证:合瑶字第××)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方业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玉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