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27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吴志标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标,王本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27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志标。被执行人王本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应履行借款本金18000元,利息537元,承担诉讼费125元、执行费170元,合计1883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8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划拨被执行人王本荣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合计1883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8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5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