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02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艳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艳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2526号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天津街****号。法定代表人:蔡造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金艳梅,女,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左家镇马场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艳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其间,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保全费529.00元,合计1079.00元由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占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许柏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