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民初28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黄位楷诉被告马忠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16)川1028民初2820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堂,张盛红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2820号原告:黄金堂,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代理人:叶宗贵,内江市隆昌县金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盛红,男,196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受理原告黄位楷诉被告马忠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黄金堂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金堂撤诉。本案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黄金堂承担。审判员 秦振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