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执1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春华与被执行人徐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华,徐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1243号申请执行人陈春华,女,汉族,1972年1月6日生。被执行人徐柳红,女,汉族,1975年3月30日生。申请执行人陈春华与被执行人徐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2015)六东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一、徐柳红欠陈春华30000元,双方予以确认;二、上述款项徐柳红于2016年2月6日前归还10000元,于同年6月30日前归还10000元,于同年12月30日前归还10000元;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陈春华负担。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国土、工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未发现有价值的财产或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价值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决定将徐柳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冻结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6执12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成代理审判员 黄 浩代理审判员 杜道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燕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