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何纪月犯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刑初153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传唤到案,同年6月1日被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7月1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周超,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6)1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行贿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军强、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周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何某在经营慈溪市长河某搬运服务部、慈溪市某搬运服务有限公司过程中,与慈溪市长河镇人民政府签订承包合同,承包该镇生活垃圾运输项目,为谋求慈溪市某垃圾填埋场负责人沈某(已判刑)对其的关照,使其能违规向某垃圾填埋场倾倒生活垃圾,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送予沈某共计人民币93000元。被告人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的证言、承包合同、政府采购合同、营业执照、银行账目明细、证明、工资清单、单位性质证明、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域生活垃圾处理补贴办法的通知、关于开展工业垃圾分类检查工作的通知、市城管办关于做好垃圾分类收集、清运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环卫处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分类收集运转工作的通知、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及被告人何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辩护人周超请求对被告人何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 越 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嘉婷(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