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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民初62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军、梁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梁淼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6285号之一申请人:王军,男,汉族,1970年10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梁淼,男,汉族,1976年5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军与被申请人梁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军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梁淼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北京哈特公司用地东侧、夏威夷蓝湾9-2-3203的房屋,申请人王军以其与彭晓共有的位于抚宁县南戴河滨海新城2-1-1904号的房屋,作为担保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王军与彭晓共有的位于抚宁县南戴河滨海新城2-1-1904号(秦皇岛市房权证秦抚私房字第××号)的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怀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