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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武玉福、武鸣与孙墨玲、第三人张兆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玉福,武鸣,孙墨玲,张兆林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民初1656号原告:武玉福,男,1954年8月30日生,汉族,江源县房屋建设开发公司经理,住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原告:武鸣,男,1977年12月21日生,汉族,江源县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工作人员,住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怡宾小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麦仁秋,白山市浑江区圣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墨玲,女,1963年6月17日生,汉族,教师,住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怡宾小区。第三人:张兆林,男,1957年3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原告武玉福、武鸣与被告孙墨玲、第三人张兆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武玉福、武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腾出房屋,将房屋交付给第三人张兆林。事实和理由:原告武玉福系江源县房屋建设开发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因欠第三人张兆林工程款,经双方协商武玉福同意用位于白山市新建街怡宾小区13号楼2单元201室作价196137元抵顶。双方于2009年3月23日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张兆林同日给武玉福出具了房屋收据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此房屋系王锡斌给其儿子王四光购买的,有白山市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世光签订的《房屋预订协议书》为凭,然后转让给武玉福的儿子武鸣,武鸣同意该房屋转让给武玉福,武玉福又以此房作价抵顶转让给张兆林。第三人获得该房屋后,得知该房屋由被告居住,但被告拒不出具房屋买卖协议和购房合同等手续,非法占用房屋。本院认为,白山市新建街怡宾小区13号楼2单元201室房屋虽然由王四光抵顶给武鸣,但该房屋的《房屋预订协议书》系王四光与白山市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而不是与孙墨玲签订的。武玉福、武鸣要求孙墨玲将该房屋交付给张兆林,系诉讼主体错误,故应当驳回武玉福、武鸣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玉福、武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退还武玉福、武鸣。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庆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