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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民初28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嘉峪关市康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阮春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峪关市康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阮春治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2849号原告:嘉峪关市康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学敏,总经理。被告:阮春治。本院审理的原告嘉峪关市康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阮春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嘉峪关市康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阮春治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峪关市康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阮春治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峪关市康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时转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伏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