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6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骆文强与傅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文强,傅旭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6230号原告:骆文强,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杏元村*组。被告:傅旭超,男,199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苏溪镇联合村楼存傅一区**号。原告骆文强诉被告傅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骆文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骆文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晨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应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