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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6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骆文强与傅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文强,傅旭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6230号原告:骆文强,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杏元村*组。被告:傅旭超,男,199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苏溪镇联合村楼存傅一区**号。原告骆文强诉被告傅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骆文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骆文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晨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应志华 来自: